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校级科研机构建设,促进科技工作内涵提升,结合学校科技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经学校立项成立的理工类校级研究机构。
二、考核计分与等级确定规则
(一)可用于科研机构考核的科技核心指标包括:
1、依据《盐城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仅指其中的科研平台、纵横向项目、SCI论文、发明专利(含国际专利)、科研成果奖五类科研分。本项得分不封顶。
2、学校鼓励教师与校外开展合作研究,共同发表高水平论文,当年度非第一单位论文按第一单位论文科研分减半计算。本项得分封顶,科研机构人均最多按不超过500分计。
3、新增发明专利实审公开,每件计50分。本项得分封顶,科研机构人均最多按不超过200分计。
4、科研机构人员以第一负责人参加校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500分/次,项目获奖后再加500分/次。本项得分累计不超过3000分。
(二)考核等级确定规则
科研机构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等不超过总数的1/3。
1、根据考核人均分进行排名,排名前1/3可列为A等。
考核人均分=科研核心指标总分/机构校内科研人员总人数
2、科研机构获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A等:
(1)机构成员以盐城工学院为署名单位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以盐城工学院为第一单位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
(2)机构成员担任课题负责人获批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课题。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等级不能为A等:
(1)机构为主体申请学校产学研引导资金项目,未完成相应任务;
(2)经测评,机构有1/3以上科研机构成员认为机构负责人不合格。
4、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考核等级只能是C等:
(1)机构考核人均分未达到1000分;
(2)经测评,有2/3以上科研机构成员认为机构负责人不合格的;
(3)机构成员在科研活动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不服从学校或学院管理、不接受学校考核行为的;
(5)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考核程序
1、每年3月份发布开展上年度科研机构考核的通知,由各科研机构填写《科研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并进行自评打分。
2、科技处组织各科室对《科研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数据审核。
3、分管校领导召开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综合考核等级。
4、公示考核结果。
5、异议处理。
6、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获得A等的科研机构,学校给予其一定的奖励性建设经费资助。
2、对连续两年考核为C等的科研机构,经考核小组认定,解散该科研机构,该机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立校级科研机构。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盐城工学院科学技术处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