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部,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激励学校专利的高价值转让,提高发明人的专利转化收益,结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盐城工学院专利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科技产业处研究决定,对《盐城工学院专利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如下:
1、发明人按照学校制定的“专利转化流程指引”(见科技产业处网站)的流程实施专利转化,严格执行专利实施前的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专利一律不得实施。
2、对文件中的第二十一条有关鼓励发明人通过专利转化获得收益的内容,根据转让价格进行细化如下表:
单件专利转让价格 |
分成比例 |
学校 |
发明人 |
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 |
2% |
98% |
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
5% |
95% |
超过5万元(含5万元) |
10% |
90% |
超过2.5万元(含2.5万元) |
15% |
85% |
少于2.5万元 |
20% |
80% |
3、单件专利转让价格少于1万元,发明人填写《盐城工学院专利实施审批表》(低于1万元专用)说明缘由,由科技产业处会同总师办、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办,会办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相关技术转让合同。
4、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以上补充规定,希认真遵照执行。
科技产业处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五日